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诉讼中止 > 诉讼中止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2:08: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什么情况下,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又有怎样的效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又有怎样的效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诉讼中止的情形, 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讼中止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