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分两种情况报请: 1、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
死刑复核权回归仅是法律的归位 关于死刑复核权的法律冲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之间。1979年颁行,并经1996年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从诉讼发展规律看,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围绕着保障人权进行的,在人权保障的规律之下,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问题、约见问题、死刑案件辩护问题应该完善。全国律协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仍在继续。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期间经过1996年大修,至今已十二年有余。作为基本法,这部法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均与公民生命安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基于我国死刑不可废除的现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其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判死刑、错杀无辜,保障司法
□死刑复核不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坚持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和制约的
本文提示: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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