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审判组织 > 法院人员编制员额的现状及建议

法院人员编制员额的现状及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2:28:31 人浏览

导读:

编制是指机构设置规格、数量和人员配备比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是指对各种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职务作出规定,即所谓人员编制,不包括机构的设置。本文拟从狭义的编制概念入手,对

  编制是指机构设置规格、数量和人员配备比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是指对各种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职务作出规定,即所谓人员编制,不包括机构的设置。本文拟从狭义的编制概念入手,对现行法院人员编制总体概况等内容进行阐述。

  一、总体概况

  法院人员编制作为人民法院得以成立和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组成要素,在法院行政管理中占有突出地位。当前,在基层法院编制数的确定上,仍是沿用以辖区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这种定编方法缺乏科学性。因为在实际中,人口数量与法院工作量未必呈正比关系。由于定编时未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徙流动等因素加以科学考量,随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编制数量增加却相对缓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编制紧缺等问题日益凸现。

  以我市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地处重庆城区中心地带,现有编制120余人,本地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有60万人。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公司、企业和机关入驻该院辖区,带动了该地的流动人口急速增加,相应产生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经统计,该院受到的案件数量已从2002年的4000多件攀升至2007年8000多件,同比上升幅度达97.7%,而同期该院编制数仅仅上升10.9%,年人均结案数从2002年的37件上升到2007年的66件(按全院编制数计算),增幅达78.4%。编制数与审判任务量之间并未建立起良性、和谐、双赢的关系。

  由此可见,因为编制确定依据的不合理,加剧了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引发了诸多方面影响:一是延长了办案期限。由于案件多、审判力量有限,相应增加了案件及时办结的难度,致使办案期限相对延长;二是增加案件质量隐患。鉴于案多人少矛盾,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给案件的质量增加隐患;三是影响法官身份健康。为了不超审限,为了不积压案件,不少法官只得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不少法官一天要开2次庭,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只好在中午、晚上或双休日加班。有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案件常常是持续一天,研究多达十几件案件,法官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日趋加重,引发工作人员体质的下降。如另一基层法院在进行干警体检时发现,有80%的干警患有各种疾病,其中约20%的人疾病较为严重,干警健康逐渐被透支,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二、确定各级法院的编制员额应考虑的因素

  对此,全国不少法院也开展了一些调研工作。如广东高院提出,确定法院人员编制应重点参照“审判任务量、辖区人口量、司法行政事务工作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四个因素来考虑。笔者认为这四个因素有合理之处,结合我市部分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办案力量不足等实际情况,就确定法院人员编制员额作如下建议:确定我市各级法院的编制员额应当坚持遵循审判规律,一是主要考虑 “审判任务量、辖区人口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三个因素。其中,辖区人口量应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并要综合考虑辖区流动人口量。二是要针对我市山区面积大、地形相对复杂,导致办案所耗人力成本高的特点,积极争取编制部门的支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向基层法院倾斜的编制数。三是研究解决法院工勤人员编制的问题。目前,法院没有核定工勤人员编制,驾驶员、打字员等工勤人员挤占政法专项编制,致人员编制更加紧张,亟需的法律人才又因无编制而进不来。

  笔者单位:市一中法院政治部干部处

  Email:hxqkma@163.com

  文章推介:2011最新刑法全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