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方是否有权查阅诉讼内容
导读:
核心内容:在进行诉讼的内容查阅的时候,是具有怎么样的一个要求的呢?主要的意见是如何的呢?被害方到底具不具有权利去查阅诉讼的内容呢?刑法上怎样进行要求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另外,司法实践中探索的证据开示,允许辩方在更大范围内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刑诉法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的举措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刑诉法中却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等?有此权利。笔者认为,被害方也应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也应该在一定范围内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案件的处理直接牵涉到其利益。尽管公诉机关行使刑事追诉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代表的是国家而非被害人。因而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民事权益?很大程度依赖其自我保护,被害方了解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内的证据材料,对于其进一步揭露罪行,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二是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不可否认,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时有失公允,甚至徇私枉法,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被害方上述权利,使其知道司法机关是否客观全面地取证,是否有包庇放纵犯罪的行为,可从另一角度对司法机关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
三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机关形象,维护公平与正义。
随着法治的进步,透明司法是大势所趋。要让公众真正地信服司法机关,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就必须让每一个司法环节完全置于阳光之下。因而对于公诉刑事案件,也应让被害方完全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审查起诉是相应的检察院的一个重要的权利的,对于审查起诉其是包含着很多的内容的,只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审查起诉包括什么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审查起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这一环
对未成年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标准为18周岁。如果审判的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予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时可以直接拨打12339。依据《反间谍法》的香港馆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