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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10:47:50 人浏览

导读: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发现管辖出现错误,那么就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正确的法院,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案件的移送管辖,但是并不是所以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移送管辖,那么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发现管辖出现错误,那么就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正确的法院,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案件的移送管辖,但是并不是所以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移送管辖,那么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

  (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1)应当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的情形

  1、都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向无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移送。《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移送管辖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移送管辖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是法律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而不能进行多次移送。案件一旦经过移送,受移送法院就应当受理,即不得拒绝接受,不论是否有管辖权。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练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下级人民法院将无权受理的案件移送到上级人民法院,还有一种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而且刑事案件只能移送一次。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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