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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5:02:33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赣G4B403两轮摩托车,搭载黄友伟从华林镇华林村黄家坂行驶至华林镇车站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在路边的行人李水姣撞倒。星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水

  案情

  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赣G4B403两轮摩托车,搭载黄友伟从华林镇华林村黄家坂行驶至华林镇车站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在路边的行人李水姣撞倒。星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水姣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李水姣为此花费医药费90290.54元,住院96天。肇事摩托车车主是是徐祖华,该车于200证据的收集,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发现、取得和保全各种同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而不是收集证据的主体;

  (2)收集证据的工作是由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和固定证据三个环节构成的;

  (3)收集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证据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为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可能破坏现场、毁灭罪证;各种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坏甚至毁灭犯罪现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痕迹;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总之,犯罪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所以,为了获得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地进行。当然,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确定目标、制定计划,而应该在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制定计划。同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也要相应地对原来的计划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确定目的和计划,以使目的和计划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所谓要客观,就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所谓要全面,就是既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材料,也要注意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材料,反对主观片面性。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所谓要深入,就是收集证据的活动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发现并提取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证据材料。所谓要细致,就是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要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一切可疑的现象,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司法实践证明,在某种情况下,一些不引人注目的物体或物质痕迹,一些细致入微的现象,在经过认真调查后,可能成为查明案情的重要线索或依据。

  5.依靠群众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广大群众是人民司法机关的力量源泉。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紧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才可能及时地发现线索,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如果脱离群众,搞神秘主义,则势必使自己变成聋子或瞎子。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整个社会科学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动向等,都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意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特别注意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方法,以切实保证能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p分页标题e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收集证据的方法及其程序,都作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地收集证据,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且有利于发现并取得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

  年8月20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子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星子营销部)进行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强制险),强制险赔偿限额为残疾赔偿金5万元,医疗费8000元,保险期为1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水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车主徐祖华赔偿损失,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星子营销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判决

  一审法院把车主徐祖华、保险公司星子营销部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判决保险公司星子营销部直接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水姣残疾赔偿金5万元,医药费8000元,其他合法损失由被告人黄某赔偿,车主徐祖华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不应把车主徐祖华及保险公司星子营销部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不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主与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笔者认同一审的判决结果。下面,笔者就此发表个人理由,作个探讨性的尝试。

  第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解释的第五项是把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法律依据。下面进一步进行探讨。

  1、本案中,车主应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车主是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全国法院的实践中没有形成共识,各地的做法也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多个批复。有《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批复等。根据这此批复的精神,对车主是否能够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笔者认为,应具备两个条的其中一个。一是车主对车辆的运营能够获取利益。二是车主对车辆具有控制权。本案中,车主徐祖华是被告人黄某姐夫,被告人借用徐祖华的摩托车,车主对该摩托车有控制权。故应把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保险公司应成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强制险的法律属性

  A、强制险不是商业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是保险自愿,强制险是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B、强制险使保险公司获得额外利益。保险费标准固定,车主必须保险,范围涉及面广,保险公司收入稳定。C、无论保险人是否“有责”,保险公司均应先赔付。

  (2)具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应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害人李水姣对保险公司是拥有诉权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直接赔偿。根据《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只包括共同致害人,包括共同侵权人、监护人、继承人、刑事诉讼的保证人、其他承担民事责任人,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不仅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且还包含雇佣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等。

  第二、法律理念

  审理刑事附民事诉讼,笔者个人认为,应当树立以下司法理念。

  1、公正与效率理念。法院审判,公正是永恒的主题,而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效果最佳。本案中,车主,保险公司与被告人是共同的赔偿主体,一个整体,难以分割。如果把车主与保险公司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势必造成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增加诉讼成本,降低法院工作效率,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司法为民理念。司法为民,就是司法必须是便民、利民、为民,以这个为出发点和归宿。所有务虚的东西都不利于法院审判,不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工作。本案中,如果把刑事、民事合并审理,那么刑事法官就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被告人方面如果积极赔偿,可以尽量满足被害人要求,而又不加重被告人的负担。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得到赔偿,被告人量刑得到从轻,社会稳定和谐。如果分开审理,刑事部分很可能先行判决,被告人由于赔偿之后得不到酌定从轻,就会拖延甚至对民事部分听之任之,被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被告人从轻也难以实现。

  3、保护权利理念。现代法治国家,倡导权利本位。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只有合法的渠道才能予以剥夺和限制。本案中把车主和保险公司排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之外,被告人成为唯一附带民事被告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会依法判决被告人全额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损失。被害人对车主和保险公司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一名空话。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被害人得到了全部赔偿,被害人再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法官如果再判决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那么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重复处理,被害人得到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两份判决也难以操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有被驳回。只能由被告人或者车主起诉,得到受偿后再转给被害人,无形之中被害人的诉权被法院剥夺。

  参考资料:

  ①《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作者:罗勇刚

  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务研究》,作者:朱慈双p分页标题e

  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作者:闵星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郭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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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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