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指南 > 执行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扣押财物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扣押财物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0:45: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为你讲解,感谢你阅读本文。

  核心内容: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为你讲解,感谢你阅读本文。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会涉及到扣押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问题。这些财物,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自行侦查所扣押或冻结的,有的是检察院在办理由自己管辖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扣押或冻结的财物,也有的是公安机关扣押后在移送案件时作为证据同时移送检察院的。

  对这些财物,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查核,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其中,对解除扣押的财物,包括现金、货物、物品、有关文件、邮件、电报等,应当及时退还所有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如果是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所有人,对其他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被不起诉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对该存款、汇款予以解冻,由金融机构依法退还所有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