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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缘何遭遇“执行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0:02:57 人浏览

导读:

财产刑是刑法对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罚的方法。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是我国在刑事立法上设立财产刑的初衷。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我国财产刑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新刑罚中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条款刑种占刑法分则条款近一半。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



财产刑是刑法对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罚的方法。

“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是我国在刑事立法上设立财产刑的初衷。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我国财产刑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两种。新刑罚中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条款刑种占刑法分则条款近一半。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然而,近年来,财产刑的“执行难”现象愈加凸显。财产刑执行无法到位,已经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施行中的一个“硬伤”,不仅削弱了国家刑罚的惩罚功能,也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破解财产刑“空判”现象,已经迫在眉睫,必须引起有关各方的密切关注。

财产刑到位率低迷

  今年2月25日,记者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刑二庭庭长陈颖时,她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庭室自2005年以来,作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有11件。由于很多同时还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大部分被告人的个人财产尚不足以支付附带的民事赔偿。因此截至目前,这11件案件均未执行到位。为此,她还向记者介绍了她亲自任审判长印象最深的一起典型案例:

  被告人汤权海是福建省连城县人,因囊内空空,遂产生了抢劫他人钱财的念头。2005年6月2日傍晚,汤权海到商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开始寻找作案目标。零时许,他窜至一药店门口,雇乘江文樱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要求前往永安吉山文龙口。当车行驶至吉山路段时,汤权海突然叫停,随即拿出携带的水果刀朝江文樱正面胸口猛刺一刀。江文樱被刺后弃车而逃,几步后便倒地身亡。汤权海将江文樱价值人民币3999元的摩托车抢走并骑回老家。

  三明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汤权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汤权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巨额的民事赔偿对于被告人汤权海来说难以接受,更不必说还有其他剩余财产可没收。所以本案的财产刑判决后一年多了,一直无法执行。

  陈颖说,三明地处闽西北山区,相对沿海地区经济欠发达。而重大恶性的侵犯财产刑犯罪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家境贫困,一旦被告人被判处极刑,并处的财产刑执行难度愈趋加大。 [page]

  除没收个人财产这一刑种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罚金刑,适用范围为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案件。然而罚金刑的执行情况也是差强人意。据《北京日报》今年1月18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法院3年判处罚金案1677件,罚金总额2902万元,实际执行15万元,约占判处罚金总额的0.53%。实践中,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告人通过设置种种障碍,隐匿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罚金刑判决的情况非常普遍。

  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并非是局部地区的个别现象,而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通病”。近年来,各地法院执行到位率多在20%左右徘徊,普遍处在低迷状态。

多因一果交错其中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何不同?造成财产刑的“空判”的原因在哪里?

  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执行局执行案件的范围,这其中并不包括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的执行。因此,财产刑究竟由一审法院哪个部门执行,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实践的操作来看,有的地方交由刑事审判庭执行,有的由法警队负责,有的干脆同归执行庭执行。财产刑执行机构存在的混乱现象,造成工作的交叉和职责的不明确,导致了财产刑执行无人管无人问,相互推诿。

  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程序。财产刑的执行与其他民商事案件执行存在的最大区别是,财产刑的执行缺乏明确的提起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后者则有明确具体的申请执行人,他们在确保案件执行上往往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执行不当,或者罚没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予以通知纠正”,这一条款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实行起来也存在诸多障碍和困难。

  司法机关之间协作机制脱节。拘泥于传统“重义轻利”的办案思维,司法机关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着“重自由刑轻附加刑”,重视侦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轻视查处犯罪分子财产状况。加上一些法院在决定适用罚金刑时,没有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经济履行能力,就对案件直接作出判决,缺乏对行为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没收财产的对象不明确,财产刑判决往往脱离被告人实际履行能力,判决难以完全执行。 [page]

  被执行人普遍存在抵触心理。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认为自由刑判了并且已经执行,还要执行什么财产刑,绝大部分罪犯在法院判决后就被投入监狱,犯罪人的家属就会转移隐藏犯罪人的财产,法院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如何强制追缴,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种种强制执行手段,但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不适用于财产刑的执行,因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面对财产刑的执行,往往十分困难。

弥补法律的不完善最关键

  综上所述,目前影响财产刑执行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自身规定的不完善。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罚金数额过多,就有可能远远超出犯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过少,则难以起到判处罚金的作用。因此,法官在确定罚金数额时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承受能力。此外,还应当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确立财产刑及时移送执行制度和监督机制,把财产刑移送工作纳入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循环系统内考核监督。

  据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日本、德国、意大利都采取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德国刑法典》第43条规定:“不能缴清罚金的,以刑代之。”《日本刑法典》第18条款规定:“不能缴清罚金的人,应在一日以上二年以下的期间内扣留于劳役场所。”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法院已付诸行动,他们努力寻找破解财产刑“空判”的良药,并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福建高院在去年6月,会同福建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判决生效后,将被告人移送刑罚执行机关服刑时,应当一并附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已到位金额、未到位金额等。在执行中,凡需刑罚执行机关协助敦促服刑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应将服刑人员本人及其家庭财产状况函告刑罚执行机关。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服刑人员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或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的,不予减刑、假释。自执行这一规定以来,福建所辖的泉州中院对报送减刑假释案件中有并处财产刑的412件案件,采取督促缴交的方式执结129件,总金额达51万元,大大的超过了历史同期水平。 [page]

  福州中院办公室副主任唐文生介绍,以往福州中院年均判处的财产刑案件有400多件。因得不到执行,每年都会有1000多万元以上的标的白白流失。福州中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5年10月成立刑事执行组,负责生效刑事判决、裁判中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同时,对可能依法判处被告人财产刑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通过采取上述措施,2005年10月以来,福州中院共追缴的财产刑金额高达1218万元,仅今年头一个月就达192万元。福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犯偷税、组织淫秽表演罪案,该院刑事执行组法官经过多方努力与该案被告人在日本的丈夫取得联系,讲明利害关系,要求其积极缴纳罚金。目前,法院已收到罚金196万元。余款采取以每月10万元的方式在今年年底付清。

  凡事不破不立。任何问题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只要我们广泛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关注这一问题,解决这一难题,财产刑“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迎刃而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梅贤明 何晓慧 修晓贞 发布时间:200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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