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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1:35:03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活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观点有三:1、属于刑事诉讼。认为刑事附带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观点有三:1、属于刑事诉讼。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解决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但从诉讼意义上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仍然是刑事诉讼,仍然要适用刑事法加以解决。 2、属于民事诉讼。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不过是在刑事诉讼期间进行的民事诉讼。3、附带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这是目前的通说。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居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处于附属和依从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侵害严重,而侵权行为对统治关系的侵害相对要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决定了它在性质上虽为民事诉讼,但在某些方面却要受到刑事诉讼的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从属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各属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规则,解决不同的纠纷,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刑事诉讼解决国家和被告人的争议,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间的争议,不能因为国家的介入就认为刑事诉讼优先,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等传统观念是受公权大于私权的这一观点所影响的。虽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某些方面要受到刑事诉讼的制约,特别是实体上的处理依附于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但并不就能以此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性的、从属性的,因为即使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再单独民事起诉的也应当成立,另外在一些以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刑事案件中,严格上讲必须先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经济损失,才能启动刑事诉讼。如交通肇事罪中有一个条件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只有先通过民事诉讼把损失确定下来了才能追究被告人的责任,这时民事诉讼就优先于刑事诉讼了。相反,认为刑事优先、先刑后民,刑事诉讼不解决就不启动民事诉讼,往往还不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因为有些刑事案件长期无法侦破或者作案人长时间没有归案。例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潜逃出境的,刑事审判无法进行,但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回损失。

  可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各自独立的诉讼,二者不存在优先或者依附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就是民事诉讼。

  二、模式之比较

  某些犯罪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的同时又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从而产生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行为人与国家、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其对同一行为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已经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但在以公诉救济为主的刑事诉讼与以私诉救济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各国处理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平行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平行关系。英美法系、日本采用此种模式。二是附带式,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损失赔偿问题,是将基于同一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刑事、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纳入同一诉讼轨道。我国在解决刑事赔偿问题上,采用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对这两种模式者之间的优劣存在着较大争议,值得探讨。

  一般认为,附带式最大的优点是经济性。对法院而言,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而合并审理后,只要进行一次审判就可以了,节约了成本;对当事人而言,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减少了诉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优点是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为求从轻处罚,往往愿意主动赔偿损失,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大。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以下不足:1、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结果不同,违反公平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管辖、审判组织、期间、诉讼费用、审理期限、证据规则、时效等有很大不同;在实体上,责任划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也不同,这导致同一事实依照不同的诉讼会得出不同结果的情况,违反公平原则。2、法官的专业水平和重视程度不能适应民事诉讼的发展。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刑事优先观念的影响,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更关注刑事部分,对民事部分只是“附带”地处理一下,重视程度一般不高。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要求刑事审判法官也精通民事审判,与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总体水平是不相适应的。

  反观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平行式”,不仅可以克服“附带式”的不足,而且在经济性上也不会增加多大负担。民事法官只须翻阅刑事案件的卷宗甚至只看判决书,就可以很快掌握案件情况,刑事审判中已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在民事审判中用,无须再举证证明;对原告(一般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采取减免缓诉讼费的办法,并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另外,“平行式”也不排斥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一样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

  总的说来,“附带式”是基于公权优于私权、效率优于公平这一理念而设计的,但在现阶段,公权与私权、效率与公平这两对永恒的话题,是值得探讨的。

  三、一点建议

  附带民事诉讼既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那么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还其本来面目,则是一种最理想的选择。在立法还未修改之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完善:[page]

  1、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确定刑事与民事诉讼发生交叉时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规定凡因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请求,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论刑事案件是否已经立案。总之,应树立民事诉讼不必然为刑事诉讼所附带的观念,是否以附带方式一并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2、统一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将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统一,特别应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样,既可维护法制的统一,也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维护。

  3、对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区别对待。对案情简单,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渠道;如果案情复杂,不适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应限制被害人的选择权,告知其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案件转交民庭处理。判断案情复杂和简单的标准一般看以下几点:是否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属于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严格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否涉及举证责任的倒置等情形;是否要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缺席审判等方式的。

  文/魏德鹏(沙区法院)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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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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