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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6:43:17 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并达到犯罪程度的下列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 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6)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7)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8)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9)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10)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包括地方人员单独在军队内部作案和军地双方人员共同作案)负责侦查。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至于罪犯在监狱外的犯罪以及监狱管理工作人员的犯罪,则应按照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属于这一类的刑事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侦查。它可以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处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在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的配备上较为雄厚,因此,法律规定把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卫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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