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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庭审中需要的准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03:24: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遇上了刑事公诉问题,需要准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怎么样进行详细地准备呢?关键的要求与及内容需要结合一定的法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

  核心内容: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遇上了刑事公诉问题,需要准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怎么样进行详细地准备呢?关键的要求与及内容需要结合一定的法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虽然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同,公诉人答辩的具体内容各有特点,但随机答辩仍有其共性,在不同的案件控辩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好有预测性的答辩准备。

  一、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诉人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规定,对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检察局)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要受被告人所谓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这一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答辩不仅内容全面,而且主动、有力,社会效果较好。

  二、抓住矛盾,果断反驳辩护观点

  在庭审控辩中,辩护人的发言往往是以全面否定起诉书的指控拉开辩护序幕的。如在一起伤害案的首轮辩护中,辩护人首先强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之以大篇幅地辩护发言进行论证,但在其辩护词中又以有过错为由,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很显然,在同一辩护中就出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实际上的无罪辩护与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处罚这两种矛盾的观点,此时,公诉人只要将其矛盾予以揭露就会令辩护观点无立足之地。既:“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其基础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以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相反,公诉人认为本案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后,再佐以具体分析,论证,这样从抓矛盾入手,以一个答辩,反驳两个辩护观点。

  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控辩过程中,依据事实和证据作理论性的指控发言,发现和借用辩护观点的矛盾,果断地加以反驳会收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坚持指控权,否定比较式的辩护观点

  在多被告人的庭审辩论中,有的辩护人常用其当事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比较的方来论述其当事人罪轻或否定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这种比较式的辩护观点在形式上一是越权辩护,在辩护中加入了具有指控成分的观点。二是有悖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进行简单比较的原则。因此,公诉人在答辩中应注意把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摆在第二位,首先应注重把坚持指控权作为根本观点。如被告人刘XX、刘XX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系亲兄弟,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辩护只是参与,其主要责任在另一方。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比较式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首先,辩护人只能承担其当事人的依法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义务,而没有指控其他被告人比其当事人罪重的权利。希望合议庭对这种越权辩护的观点不予采纳。其次,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其罪行轻重及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伤害结果及认罪态度予以确定,脱离事实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简单比较,其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这种答辩方式,不仅维护了检察权的完整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四、强调综合答辩,防止辩护人将其观点强加于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多,其辩护观点亦多,鉴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公诉人应以综合答辩为主要答辩方法。既使如此,公诉人答辩时也难免有遗漏。因此,常有辩护人在下一轮答辩中提出:“辩护人在上一轮答辩中提出的某观点,公诉人未予答辩,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实际上已同意辩护人的某辩护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先不急于就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应首先对辩护人的辩护方式提出异议,然后再进行具体反驳。其具体答辩是:“公诉人认为对辩护观点,公诉人可以综合答辩,也可以有选择的答辩”。将公诉人未予答辩的辩护观点视为公诉人已同意此观点,这未免有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之嫌,这种答辩方式不足为训,实际上公诉人在上一轮综合答辩中已对某辩护观点作了简要阐明。

  五、坚持有理、有节、体现检察机关整体形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主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法庭进行审判,体现了国家的力量和意志,其地位与辩护人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行为,后者则是个人行为。因此,公诉人在出庭中,应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既要说理充分、透彻,又要有所节制,主要表现在出庭时要十分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庄重性,要有比辩护人更高的论辩修养和文明程度。不首先使用可能引起对抗性的言词,是文明控辩的基本要求,但在庭审控辩中,特别是辩论焦点突出,控辩双方高度对抗时,难免出现辩护人首先使用无端攻击的方式挑起冲突现象。作为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应相对豁达大度一些,考虑到在法庭辩论中,思维和表达处于高速运转中,词语的疏忽是难免的。因此,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诉人对此大可不必评击过甚,但是,针对辩护人不顾事实的一再攻击,特别是在控辩焦点的重要环节上可能起到混淆是非颠倒真假的不良作用时,公诉人则应坚持控辩正义,果断反击,以正视听,不过这种反击依然要有节制,一般是将对方送过来的帽子,标签还给对方既可。如在一起贪污案的庭审控辩中,辩护人来自某大城市,认为自己资深,无端攻击公诉人“没想到林区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是这样、并以此误导法庭”。公诉人的答辩是以这样委婉的批评作为开头:“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卷宗中大量的证据表明,公诉人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来确定本案性质的,至于辩护人说这段话的目的,是否武断地否定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并以此误导法庭,那就另当别论了,请不要参见对个人或单位的攻击,公诉人对此暂不作进一步的详论”。这样既制止了辩护人可能继续的攻击,又避免了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证了庭审活动的稳定。总之,公诉人在庭审控辩中既要有“高风亮节”的品质,又要具备宽容批评能力。

  庭审辩论艺术这种综合的艺术品质和手段,要求一个出色的法庭雄辩家必须是一位有较高的艺术激情,较深的艺术手段,较强的艺术造诣的艺术家。这是一个太高的要求,但参与法庭辩论的每一个论辩者,没有一定的艺术造诣是难以取得控辩成功的。当然在调动法庭论辩的综合艺术效应时,必须同时考虑其现实性特点,法庭控辩所反映的对象是在生活中确已发生的案件真实;表现的主体是控辩者的真实渲泄;既使在动用某些艺术手段时,也是一种真实的流露。真实是法庭控辩艺术的特殊视角。法庭控辩艺术应该严格遵循事实真相,有效的运用其综合的艺术手段,将雄辩的现实与雄辩的艺术完美地结合起来,使之达到艺术化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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