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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基本知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09:28:18 人浏览

导读:

基本刑事诉讼流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 基本刑事诉讼流程

  立案 → 侦查 → 起诉 → 审判 → 执行

  二、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人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另外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方法有:强制搜查、强制检查、强制扣押等

  三、 刑事诉讼中的日期

  拘留最长37日 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审查起诉2个半月(含一次法院的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

  审判2个半月内 被害人提请检察院的抗诉5日内 被告人对判决的上诉为10日内,对裁定的上诉5日内

  四、在侦查阶段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出现下列情况的,应撤销案件:

  (一)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代理申诉和控告;

  (三)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四)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page]

  详注:

(一)提供法律咨询:第一,要非常详尽地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所涉罪名主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的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

  第二,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核对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

  第三,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会以自首、立功等诱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因此,在会见中律师有必要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 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

  第四,律师还要注意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五,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

  (二)代理申诉和控告

  三种情况,(1)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导致错误拘留的;

  (2)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三)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四)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最重要的一个权利,律师能否在诉讼中有所作为,关键看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效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page]

  (五)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

  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2.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由公诉部门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3.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4.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5.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和提起公诉以后,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6.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7.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经过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

  1、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2、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4、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5、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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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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