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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05:26:23 人浏览

导读:

北碚区法院王相文近年来,C市法院受案数量呈下降趋势。如C市B区法院1999年至2003年,受案数分别是上一年度的88%、80%、90%、82%。2003年度受案数仅是1998年度受案数的51.4%。六年间,受案数接近下降了50%。一、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原因通过走访部分诉讼当事人、

  北碚区法院 王相文

  近年来, C市法院受案数量呈下降趋势。如C市B区法院1999年至2003年,受案数分别是上一年度的88%、80%、90%、82%。2003年度受案数仅是1998年度受案数的51.4%。六年间,受案数接近下降了50%。

  一、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原因
通过走访部分诉讼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法律服务机构及部分司法人员,征询他们对诉讼的看法和将要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出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原因。

  1、诉讼成本上升。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是费时费力费钱,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不佳的事。尽管近几年法院受案数下降明显,但社会付出的诉讼成本呈逆势增长,增大了当事人的负担。

  2、审判方式改革定位不准,过多强调当事人举证,坐堂问案和当庭判决率,致使相当一部分民商事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

  3、立法或司法解释的不到位或越位,致使部分法律纠纷通过诉讼解决难,或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执行兑现率低,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基本原因之一。过分强调审执分离、当庭判决率,忽视审理中的兑现率和调解率,加大了执行工作量和执行难度,致使生效文书兑现率明显下降,挫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5、法文化落后,司法缺失公信力。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无权威,缺乏公信度,老百姓遇有纠纷不愿通过诉讼解决。

   二、法院要主动改善自身的执法环境,进一步提升社会的公信度
1、重视小额诉讼纠纷的处理,做到方便、快捷、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小额诉讼、法院收费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而且应当到案发地审理,做到及时结案和兑现。

  2、对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案,应当及时直接开庭审理,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并做好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有争议,法官应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尽快予以审结。

  3、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围绕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省诉讼资源为前提。否则,将产生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法院将丧失更多的解决纠纷的机会。如过多的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调在庭审前举证,会使弱势群体失去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通过诉讼讨回公道的机会,间接刺激“弱肉强食”现象发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法院的一切活动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给请求司法保护者予庇护。如果法院、法官仅仅满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解决纠纷,而不主动的收集证据,弱势群体一方将会因证据的收集不够丧失本应胜诉的实体权利。长此下去,法院、法官将会成为保护强者的机器,弱者的坟墓。

  4、对法律不到位和超越现时社会情况时:属实体法的,对法律缺失,不完整的或超越现时社会状况(法律只是花瓶,空有其表时),法官应当根据宪法或法理精神,做出恰当地解决。属程序的,应当从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出发,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5、法院、法官应当切实做到司法便民、司法公正。不得利用司法权片面追求单位和个人的私利,更不得采用违法违纪违规等手段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提高法院的公信度、树立司法权威,仅有法院、法官的努力是不够的。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法院的公信力,是最本质的问题,这是法院力所不及的事,不详述。同时,执政党和政府严格依法办事,率先垂范地尊重法院的审判权,自觉维护司法的权威,对全社会崇尚法治,尊重司法权,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重拾便利公众的诉讼方法,降低诉讼成本,是解决法院受案数下降的最有效途径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总需求法院解决纠纷的量应呈增长趋势。为此,法院有责任尽一份力扭转案件数下降,诉讼成本逆向增长的趋势。为此,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有以下潜力可挖掘。

  1、减少诉讼环节,强调调解率和及时兑现率 。

  法院受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外,应当做到从当事人递交诉状时起,随即立案。立案时就通知开庭时间(含发出副本、通知缴费等)。审理中尽可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即使是判决结案的,审判法官在一定期限内仍应积极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尽最大努力的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就地审案 。

  法院在立案时,收取了一定的其他诉讼费,就应当履行送达法律文书或就地审案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就有光收钱、不做事、乱收费之嫌。

  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有争议的,确需补充调查取证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有一定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收集证据。总之,法院所判案要尽可能的接近本身事实,不能简单地就当事人所举之证,一判了之。

  应定期巡回到镇街办案。事前告之某日法庭来某地办案,使诉讼当事人就近起诉、接受审理。原则上一个镇街一月去一次,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不会增加法院过多负担。

  3、尽力避免产生鉴定等费用,杜绝多次鉴定现象发生。

  办案中要尽可能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引导当事人对财产价值以及有关证据的争议进行协商,尽可能避免产生鉴定等费用。防止或杜绝因工作不尽责,造成多次(重复)鉴定现象。

  4、教育法官树立亲民爱民意识,尽最大努力节省人力物力,公正及时地审结执行案件。

  5、建立比较客观公正评价法官等司法人员业绩的体系。如将案件的调解率、兑现率、办案周期(审结时间)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将案件的改判率(含全改)、发回重审、再审改判、重复鉴定作为惩戒方法之一纳入考核。

  总之,要切实改进案件无论繁简一律庭前准备、质证等劳民伤财的事。最为便捷的方法是,案件一旦受理,立马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开庭通知,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当事人来回往返跑法院的现象。开庭中,发现需另取新证的,本区范围内的,只要当事人取证困难,法官应主动取证。办理案件中,尽可能做好调解工作,并督促兑现。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予及时宣判,并说明判决理由。对判决有异议的,要做好释明工作。

  只要法院、法官尽心为当事人着想,公正及时地对纠纷作出处理,即使最终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相信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是能理解的,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会得到认可,司法的公信力会逐渐得到提升。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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