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权利人
导读:
【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均
被执行人:石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均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9日达成如下协议:1、两人自愿离婚;2、婚生女儿由杨某均抚养。石某某每月支付抚养500元,从2010年1月开始到小孩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津区几江江洲大道xx号群兴花园的房屋归杨某均所有;石某某承担以前杨某均负担的小孩学费2000元,此款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月支付300元给杨某均,直到付清为止;对于以石某某名义在松藻煤矿电公司处的2000元股权,由石某某转给杨某均的兄弟杨某飞。
调解书生效后,石某某未履行义务。杨某均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为:小孩抚养费500元和学费900元,以及2000元股权。
【执裁情况】
本院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在阅卷时发现杨某均申请的内容有瑕疵,遂于2010年5月7日通知杨某均到院,告知其股权应由其弟杨某飞申请执行。经过释明,杨某均撤回了执行股权的申请。由于被执行人居住地在綦江县打通镇,2010年5月10日,本院将案件委托给綦江县法院执行。
【评析】
1、杨某均和石某某能否约定将股权转让给杨某飞?
答案是肯定的。原因:(1)杨某均与石某某离婚时分割财产是民事法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庭审调解中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这种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利。杨某均和石某某协商将股权转给杨某飞,杨某飞系纯粹的受益人。(3)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松藻煤矿电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规定,股权可在公司职工之间任意转让。石某某和杨某飞均是松藻煤电公司的职工。综上,杨某均和石某某可以约定把以石某某名义在松藻煤矿电公司处的2000元股权转给杨某飞。
2、杨某均能否申请执行股权?
执行人员查明,杨某飞已同意接受2000元股权。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是一个赠与合同。杨某均和石某某约定将股权转让给杨某飞,这一行为性质是两人共同发出要约。杨某飞接受股权,是承诺,赠与合同成立。石某某是债务人,有义务向杨某飞转移股权,杨某飞是债权人,有权利要求石某某转移股权。杨某均不是2000元股权的权利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杨某均既然不是该股权的权利人,就无权申请执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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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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