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国家公安部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件的成功辩护
导读:
一、案件简介
2006年9月1日凌晨2点,根据犯罪嫌疑人四人。同月29日,国家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这起案件,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在贵阳某高等学院工作的胞弟通过互联网选择了杨再坤律师为其兄进行辩护。
杨再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克服路途遥远、天气不好等困难,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5次出差边远的毕节赫章,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徐某某,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进入审判程序后杨律师先后到赫章4次(包括出庭),忠实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律职责。
由于此案影响大,受到上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给控辨双方都造成了很大压力。整个诉讼程序中,曾多次退侦退查,指控被告徐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数量也由最初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炸药253件、导火索5000米、雷管5000枚,改变成正式起诉时的炸药494件11856千克、导火索16750米、雷管13500枚。由于数量特别巨大,社会上普遍议论肯定有人要判处极刑。
2007年10月1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法院在赫章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持续整整一天,四被告人徐、李、李、曹出庭受审。杨律师准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庭审中,针对控方提交的众多证据及时提出针锋相对的质证意见,辩论中杨再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徐某某有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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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判决结果
2007年10月25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下达了(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7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徐某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三被告分别被判处13年、7年和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四被告不服均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杨再坤律师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被告徐某某的上诉辩护律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二审改判
杨再坤律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详尽的辩护意见。2008年1月17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杨再坤律师提出的被告徐顺福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徐顺福有期徒刑13年,同时维持了毕节中院对其余三被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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