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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9:48:31 人浏览

导读:

相比于被拘押在看守所而言,监视居住则就相对的自由了许多。但是并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能够适用监视居住的,而且适用监视居住还有相应的要求束缚着。所以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监视居住期间规定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相比于被拘押在看守所而言,监视居住则就相对的自由了许多。但是并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能够适用监视居住的,而且适用监视居住还有相应的要求束缚着。所以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监视居住期间规定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监视居住期间规定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三、监视居住的实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给予犯罪嫌疑人相对的自由,因此犯罪嫌疑人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执行机关的批准是不能够随意离开监视居住的范围。以上即是监视居住期间规定的相关知识。这些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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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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