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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02:31:36 人浏览

导读:

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采取的暂时性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想必大多数人多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吧,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以上问题相信大家也很好奇,接下来就跟着我们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下文吧。

  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采取的暂时性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想必大多数人多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吧,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以上问题相信大家也很好奇,接下来就跟着我们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下文吧。

  一、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5种。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

  1、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

  2、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2、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5、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6、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上述6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

  在中国,训诫、具结悔过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法,凡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采取的,只需记明笔录,不必经院、庭长批准。拘传、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必须经本法院院长批准。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不得超过。拘传用拘传票,罚款、拘留用决定书。行为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罚款决定由审判员移交本法院执行组织按照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凡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强制措施

  拘传的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综上,解除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时间结束方可解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5种。每种强制措施都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实施。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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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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