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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2:09:1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进行公诉案件的时候,需要清楚一些相应的庭审要求,那么在公诉案件中,具有怎么样的法律规定是关于庭审的一些内容的呢?主要承担着怎样的责任要件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进行公诉案件的时候,需要清楚一些相应的庭审要求,那么在公诉案件中,具有怎么样的法律规定是关于庭审的一些内容的呢?主要承担着怎样的责任要件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径直开庭审判,而是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

  审查公诉案件主要是查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即起诉书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

  相关知识:

  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问题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age]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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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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