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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报复举报人 违反规定重新收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9:15:10 人浏览

导读:

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却打击报复举报人,2010年4月12日,茶陵县检察院反贪局报请株洲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相关规定取消对其取保候审,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决定逮捕。今年年初,有群众到茶陵县检察院公开举报该县下东乡小车村党支部委员

  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却打击报复举报人,2010年4月12日,茶陵县检察院反贪局报请株洲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相关规定取消对其取保候审,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决定逮捕。

  今年年初,有群众到茶陵县检察院公开举报该县下东乡小车村党支部委员兼任小车村村委会出纳、永团村民小组组长李某等人挪用该组征地补偿款一事。2010年1月22日,经检察长决定,茶陵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同日,由茶陵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后因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另一犯罪嫌疑人先后两次挪用组里的征地补偿款共计39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茶陵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3月7日,正在取保期间的李某为报复举报人检举揭发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唆使其母亲、弟弟等人冲入举报人住处殴打举报人及家人,致使举报人的妻子头部受伤而住院多日。

  茶陵县检察院得知情况后,立即调查取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报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李某,2010年4月12日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李某,2010年5月28日,李某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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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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