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千万与受贿十几万量刑相差无几影响司法公信
导读: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眼里,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法院的不少判决结果,仍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质疑。
张立勇近日向记者解释他提交的一份议案时说:"同样是受贿行为,有的数额近千万元,有的数额十几万元,而量刑结果却相差无几。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赖。因此,急需对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必要的统一。"
现状: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有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日趋严厉。然而,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社会各界仍有不少议论和质疑。"张立勇认为,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的标准日益提高,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越来越多。在人民群众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许多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5年有期徒刑,这让公众很不理解。
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比率逐年上升,轻刑化趋势日渐明显。从一些法院的统计情况看,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60%至70%左右。
三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失衡,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如同样是受贿行为,有的数额近千万元,有的数额仅十几万或几十万元,而量刑结果相差不大。
四是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处以财产刑不够。贪污贿赂犯罪的典型表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犯罪分子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往往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惩处力度,以彻底剥夺其非法所得的经济利益,但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并处财产刑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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