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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也应当成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6:27:48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规定,很显然,它将这一罪的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就是说,将医生排除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 主体的范围之内。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观点也纷纷表示了认同,绝大多数学者都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的这一规定和刑法学理论界的这一说法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

  第一,对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的行为不能给予刑罚豁免。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款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任何人,只要是应当构成犯罪,而立法和司法不认为是犯罪,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得社会公众在心理上的失 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的犯罪客体是我国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只要触犯其中的一个犯罪客体,并且达 到了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该罪并且是既遂。医生进行非法节育手术的,虽然可能并不侵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但肯定侵害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只要其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当成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医生作为这一罪的主体是可能的、是正当的。

  第三,医生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可能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对计划生育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进行节育手术有着比较严格的法律规 定。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是妇科医生、助产师或者经过专门的有关节育手术方面的培训且通过考核者。那么,非上述三类的医生,就不能进行节育手术,如果其 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也就是说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可以进行节育手术。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取 得医生执业资格只是正当合法的节育手术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所以医生不具备从事节育手术的资格而进行节育手术,或者虽然具有从事节育 手术的资格但不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只要其达到情节严重,也应当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page]

  综上所述,建议立法将医生纳入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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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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