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立法应增加“多次抢夺”标准
导读:
抢夺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犯罪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和人、财、物的流动加 快,各类侵犯财产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抢夺犯罪和抢劫犯罪最为典型。自2002年开始,国家司法机关开展了打击“两抢”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最高人民 法院也就“两抢”犯罪作了多个司法解释,使得认定“两抢”犯罪的法律逐渐明确和便于操作。但是,笔者认为,由于立法上没有将行为人的“多次抢夺”行为与抢 夺“数额较大”行为并列作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使得那些实施多次抢夺但每次抢夺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人不受刑事制裁,进而影响到有效打击抢夺犯 罪,因此,有必要将“多次抢夺”行为与抢夺“数额较大”的行为并列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凡多次抢夺的,不管数额是否较大,也可以构成抢夺罪。主要理由如 下:
首先,从法理上说,刑法所规制和惩罚的行为,是那些对社会的危害性达到较为严重程度的行为。 以侵犯财产犯罪来说,侵犯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当然就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侵犯财产的数额并不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 危害性的唯一标准,这同样也是不争的事实。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抢夺三次,三次抢夺的总数额为800元,而另一行为人只是在僻静之处一次抢夺了1000 元,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小于后者。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只将后者认定为犯罪而不将前者认定为犯罪显然是不符合法理和实质公平的。
其次,从与盗窃罪的比较来看,在侵犯财产的犯罪中,抢夺犯罪与盗窃犯罪是最为相近的犯罪,在 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这两个犯罪就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之内,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是完全一致的。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虽然将这两个犯罪分 别规定在两个条文内,但除了盗窃罪在犯罪起点上将“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之外,这两个罪在犯罪数额的掌握和量刑上的规定仍然是一致的。新《刑 法》实施八年多来的结果表明,将“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为盗窃犯罪的起点,即并列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对打击盗窃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既然盗 窃犯罪与抢夺犯罪如此相近,盗窃罪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且实施的客观效果又很好,那么,也有必要将“多次抢夺”与抢夺“数额较大”并列为 抢夺罪的客观要件。[page]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将行为人实施的“多次抢夺”与抢夺“数额较大”并列为抢夺罪的起点,即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其具体表述可参照盗窃罪的规定,表述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单位:武夷学院管理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知道的是,抢劫属于重罪,因此我国对此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但是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到追诉时效的问题,只能在追诉时效内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那么,抢夺罪多次抢夺怎么处罚?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抢夺罪多次抢夺怎么处罚相关内容,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泄露别人电话号码的行为是属于犯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