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可成为徇私枉法罪主体
导读:
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所邀请或聘请的,其只是临时的参加审判活动,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说,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 动中多是“陪而不审”,并不起重要作用,其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影响,因而不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理由在于:首先,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立法上用的是 “职责”一词,而非“职务”。也就是说,这里的“司法人员”不仅包括公安、安全、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依法负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如参加案件侦查的单位保卫人员、治安联防人员、公安机关聘用的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聘用的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以及监 狱管理机关聘用的从事监狱管理的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 民陪审员在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同审判员一样,负有审判职责,因此,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其次,客观 上也存在着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样, 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导致在合议庭的评议中作出枉法裁判是完全有可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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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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