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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重婚刑事罪不得应用于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5 10:34:57 人浏览

导读: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塬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塬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截然不同。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任何已婚之人,于塬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

  但本刑事罪不得引伸应用于:

  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

  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

  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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