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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也能构成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8:35:31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常常说这个又开始招摇撞骗了,而我国现行刑法第279条却明确规定,招摇撞骗也可构成招摇撞骗罪。什么是招摇撞骗罪?刑法上对招摇撞骗罪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什么是招摇...

  我们常常说这个又开始招摇撞骗了,而我国现行刑法第279条却明确规定,招摇撞骗也可构成招摇撞骗罪。什么是招摇撞骗罪?刑法上对招摇撞骗罪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工作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怎么认定

  1、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

  要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首先要搞清楚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2、“非法利益”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但“非法利益”具体指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没有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界定。司法实践中认为“非法利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性利益,包括货币,财物等一切具有财产性特征的利益;

  (2)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的非法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荣誉待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弄女性等非财产利益。行为人获取这些非法利益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受损害,正常工作秩序受扰乱,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罚。

  3、关于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考虑的因素之一。《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大多由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却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界定标准,这使得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争议较大。实践中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认定该罪犯罪行为是否“情节严重”:

  (1)骗取的财物数额大小。对此,可以参照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2)招摇撞骗的次数。对此,可以参照盗窃、抢夺罪、卖淫嫖娼罪中的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多次”的规定,至少为三次以上。即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为情节严重。

  (3)造成的后果。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损害大小来认定,结合群众一般的心理接受程度,以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较严重的后果认定为“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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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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