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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贼”致死触法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08:07:11 人浏览

导读:

因盗窃命黄泉,究竟谁之过?打贼反触法网,难道贼打错了?是否正当防卫,凭口供能否定案?贼的合法权利应不应当受到保护?一个真实的案件引发的思考。打贼打出来的官司2003年11月19日22:30分许,楚雄市苍岭镇320国道边张某某饭店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捉贼,

  因盗窃命黄泉,究竟谁之过?打“贼”反触法网,难道“贼”打错了?是否正当防卫,凭口供能否定案?“贼”的合法权利应不应当受到保护?一个真实的案件引发的思考。

  打“贼”打出来的官司

  2003年11月19日22:30分许,楚雄市苍岭镇320国道边张某某饭店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捉贼,在饭店后的瓦房顶上找到被盗的部分物品,后墙边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遂蹲点守候。约10分钟后,袁某某来推自行车,张某某欲拉袁到亮处问话,袁某某用手击打张某某左颞部一下,转身沿楚雄方向跑。三人追出50米,在一加油站共同对其拳打脚踢。几分钟后袁挣脱被三人追上再次殴打。后交出了盗窃合计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物品,张某某等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此时的袁某某因被他人用钝性暴力打击胸肋部致外伤性脾脏破裂后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三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分别被判处缓刑

  案情迷离起纷争

  在该案的审理中,围绕袁某某盗窃以后为逃离现场,而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盗窃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三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否属自首出现较大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袁某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张某某,在一二三现场是否使用暴力成为了案件的关键。案件中袁某某打伤张某某的钢筋长71.5厘米,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供述“张某某拉住袁某某的右手,右手扯着其衣领,此时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左颞部”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楚雄州检察机关慎重分析研究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由于袁已死,三被告人又串供,一致供述袁某暴力拒捕并行凶伤人,被告人张某的妻子等人的证言失实,案件事实一时难以认定。一个较为普通的刑事案件,顿时复杂了起来。“见义勇为抓小偷的张兄弟赔了几万元钱,被判了刑。检察院还要抗诉,不公平。”“检察院为什么不保护好人,为什么要保护小偷。”不明真相的群众与被告人张家兄弟联名向楚雄州/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材料反映,对检察院抗诉不满,为三被告鸣不平。

  巧用证据辩真伪

  只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案件才能彻底清楚,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为验证案发当时的现场情况,检查官多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绘制详细的现场图,并对钢筋打伤张某某左颞部进行侦查实验,试验证明现场提取71.5厘米的钢筋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左颞部创口损伤,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渐渐明晰。

  二审中,虽然三被告仍一致供述被害人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张某某,在一二三现场使用暴力行凶伤人。被告人徐某某当庭陈述与袁某某二米之隔未能看清其所穿衣服颜色。检察员巧妙运用策略,充分运用现场勘察笔录,说明现场很黑,其他人相隔较远,更不可能看清袁打人,一审据以认定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某某证据不足,并且出示侦查实验材料,证明现场提取长71.5厘米的钢筋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左颞部创口损伤,证据充分证明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某某的事实不存在。全案证据完整,检察员当庭说理到位,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锁链。二审法院裁定:袁某某盗窃转化为抢劫不能成立,三被告人殴打袁某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但这看似简单的案件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

  打人犯法,法律面前显公平,“打贼解恨”应当改变。“贼”也同样具有合法权益,岂能逞一时之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害者变为害人者实在不值。每个公民都应当牢固树立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只有依靠法律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抓贼也必须守法律,切记不能“打贼解恨”,应当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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