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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换花样藏毒品受重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0:32:48 人浏览

导读:

毒品已成现今困扰社会生活最大的祸患,多少人因这个仅次于军火而高于石油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工作的能力,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买卖也让他们出卖了自己的良心,背弃了家人与朋友,利用各种获取利益。利用铁路运输毒品一直是毒贩的重要手段,而且近年

毒品已成现今困扰社会生活最大的祸患,多少人因这个仅次于军火而高于石油的世界第二大宗买卖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工作的能力,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买卖也让他们出卖了自己的良心,背弃了家人与朋友,利用各种获取利益。

利用铁路运输毒品一直是毒贩的重要手段,而且近年来有多发趋势,铁路交通线路长,运输速度快,旅客成分复杂,这些都为毒贩运输毒品提供了有利条件。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我国的专门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遇有不少毒品犯罪特别是通过铁路运输毒品的案件,也了解了各种各样的运毒方式。

有利用聋哑人运输的,毒贩利用聋哑人无法与人正常沟通的缺陷躲避公安追查,这种案件为了能及时控制毒品的走向,往往只能抓住被利用的人,而让幕后指使的主犯逃脱。

有利用亲戚朋友携带的,趁和亲戚朋友一起旅行的机会购买毒品,并让朋友帮忙携带行李,如果朋友知道对方吸毒买毒而帮忙逃避检查,也会触犯毒品的法律规定。

有利用铁路工作人员的便利身份运输的,谎称要给外地的亲戚带东西,而把毒品藏在物品里带到异地,甚至以高额报酬诱使铁路工作人员携带毒品。这种方法较以往毒品犯罪常见的雇佣、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方法更为隐蔽,成功的可能性也更大。

有利用自己的身体进行运输的,就是将毒品装入避孕套内吞入腹中,等到达目的地后再排出体外。这种方法虽然隐蔽,但却十分危险。万一包装在体内破裂会有生命危险,所以这些体内藏毒的人在长达十几、二十小时的旅途中,不能吃东西,也不敢多喝水。

有利用铁路货物托运进行运输的,这种方式更加隐蔽,毒贩通常熟悉铁路物流的操作程序,可能长期利用此渠道运输毒品而不易被发现。

在运输过程中,包装毒品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有将毒品掺入食物中的,如奶粉、腊肠中,有将毒品放入扑克牌里的,有将毒品贴身粘在内裤里的。

由于铁路客流量太大,火车站不可能像机场一样对每一名旅客的人身都进行安全检查,很大程度上靠铁路警察的经验识别罪犯,有重点的对旅客进行重点检查。进行毒品买卖的人大多以贩养吸,而吸毒人的面色和举止易于常人,逃不过缉毒警察的眼睛,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健康人进行运输毒品的案例,这些人往往不吸毒,也从来没接触过毒品,但因为对毒品的危害缺乏了解,对我国毒品犯罪法律知识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缺乏了解,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者受亲戚朋友的委托碍于情面而携带,最终酿成了严重的后果。

夫妻二人同入狱, 只为赚取好处费

2008年2月20日,刘某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494.55克,乘坐成都至北京西的旅客列车,被公安机关抓获。

刘某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婚后不久便产下一双儿女,丈夫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状况,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毒品买卖的“周哥”,“周哥”说只要能够帮他从四川、云南等地运送毒品进京,就可以得到不菲的回报。在金钱的诱惑下,刘某的丈夫干起了运输毒品的勾当,没想到,第一次带毒出去就被抓获,以运输毒品罪被送进了监狱。 丈夫出事后,“周哥”找到刘某,希望她能够接替丈夫从事毒品运输生意,迫于生活压力以及高额回报的诱惑,她利用尚在哺乳期嗷嗷待哺的幼子,将毒品放在孩子的奶粉中,带着孩子从成都来到北京,而等待她的却只有铁窗之苦。

这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多,运输毒品的行为人仅仅只是被准备实施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人用一定运费利诱,实施的单纯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我们所谓的“马仔”。他们虽然令人心生怜悯,但是却触犯了法律。

法院调研显示,对于为赚取一定的运费而受雇从事运输毒品的犯罪人,多为贫困边民、劳务市场急于寻找工作的农民工、下岗工人、无业人员等。而隐藏于毒品网络背后的毒枭们正是利用了这些“马仔”急需用钱的心理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的弱点,引诱其步入“受害”的陷阱。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不仅是犯罪者,也是贫穷、无知、愚昧的受害者。

虽然这些运输毒品的“马仔”与躲在幕后操控的毒枭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锁链中所起作用、所处地位相对轻微,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其所获得的利益根本不可与毒枭相比,但毒品运输作为毒品网络的重要环节,直接制约毒品的生产与销售规模,决定毒品的传播范围与速度,因而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仍是根除毒品犯罪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也有从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出毒品但最后无罪释放的案例。

利用弟弟不知情 携带毒品不够罪

王勇和王燕是堂叔伯姐弟,一同到广东省番禹市谋生,期间住在王燕朋友的家中,因为王燕和朋友们的举动鬼鬼祟祟,王勇怀疑姐姐沾染毒品,问过王燕后王燕予以否认。住了几天没有找到工作,王勇为了早点离开是非之地,遂决定去天津,王燕同意一同前往。

在去广州火车站的路上,王燕怕自己吸毒脸色苍白,引起车站警察的怀疑,遂把装有毒品的手提袋交给王勇提着,2人购票后有广州东站乘上了开往天津方向的列车,途中,乘警从王勇的手提袋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14.41克。

经审理,在案的证据只能证明王燕利用王勇携带毒品乘车,王燕承认王勇并不知道她吸毒,也不知道交给他携带的提袋中有毒品,最后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宣告王勇无罪。

那么,都是通过火车运输毒品,刘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而王勇不够罪,法律是通过什么区分的罪与非罪呢?

认定运输毒品罪时,关键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携带、运输的是毒品。无论行为人基于何种目的,只要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运输、携带、邮寄的,都构成运输毒品罪。

当然,毒品犯罪人也不要以为说自己不知道是毒品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里所说的明知并不单单靠犯罪嫌疑人自己说,而是可以通过一系列证据证实的,比如携带毒品的数量,携带毒品的方式,毒品的包装形式,自己是否吸毒等。[page]

王勇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运毒,不触犯刑法。王勇的经历虽有惊无险,但必须引起大家的共同重视。铁路作为毒品运输的主要交通要道之一,频繁被犯罪分子利用,他们为了对付警方的查堵和安检不择手段,不惜栽赃陷害身边无辜的人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肮脏目的。

这里也提醒社会公众都能详细了解有关毒品的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努力提高识毒、拒毒的意识、防毒的意识,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更不要因为哥们义气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毒品侵袭的能力,警惕一切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如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切实杜绝成为毒品犯罪工具,否则,不经意间有可能就成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除了运输毒品的犯罪处罚,我国法律对其他毒品犯罪形式都做了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抗拒抓捕,致使吸毒人员死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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