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W-Z类罪名 > 运输毒品罪 > 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0:14:40 人浏览

导读:

新华网江门12月7日讯: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

  新华网江门12月7日讯: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体药店。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竟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道,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他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 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仓库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鉴定,上述两种药品分别含有丁丙诺 啡和地西泮成份。 近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视点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 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地西泮属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 赖,形成瘾癖。根据国家对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被告人关某违反国家相关管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 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而非法销售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连续使用丁丙诺啡会使人产生依赖 性,形成瘾癖,而且一旦成瘾,比海洛因还难戒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