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与运用量刑证据
导读:
核心内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应用,时刻关键着案件的判刑与及刑罚的要求,量刑的证据更是进一步要求关于刑罚的力度,那么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如何应用呢?证据还具有不稳定性这个因素怎样将其减弱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下文。
1.重视酌定量刑证据
在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却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检察建应当查清酌定量刑情节,第九条规定:“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酌定量刑证据不仅能够影响宣告刑的幅度,而且能够作用于行刑的方式,也有助于刑罚个别化的功能的实现,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否准确,更主要体现在对酌定量刑证据的把握。所以酌定量刑证据不再是法官的专利品,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也要注意酌定量刑证据。
2.区分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
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比如,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阶段翻供的,审查起诉阶段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在审判中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持观望状态,但是迫于庭审的压力当庭达成民事赔偿等等。
加强对可变的量刑证据的研究有两个目的:第一,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对诸量刑证据中的可变量刑证据有所预判,确保量刑建议的弹性空间;第二,对于存在可变的量刑证据的案件,检察长可以授权公诉人基于庭审的情况,在一定幅度内变更量刑幅度,对于超出可变的量刑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情况的变化,公诉人应当建议延期审理,并向检察长报告。
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调取、分析、运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加强量刑建议书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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