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六劫学生财物 男子获刑10年
导读:
两人两周内以暴力、胁迫的方法6次劫取多名中小学生财物,最终被公安干警抓获。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多次抢劫中小学生的犯罪案件。法院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成都市武侯区A学校附近,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该校学生葛某某滑盖手机一部,后销赃,赃款挥霍耗用。
2011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簇桥龙井早市十字路口附近,以语言威胁方式抢走被害学生蒋某某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后销赃,赃款挥霍耗用。
2011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B附近,强行向被害人贺某索要钱财,贺某提出自己没有钱,要向同学魏某某借,后二人便押送贺某到簇锦家园附近,找到被害学生魏某某,后以语言威胁方式威胁贺某与魏某某,强行索取魏某某现金人民币112元。
2011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A学校,以语言威胁方式抢走被害学生王某某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后销赃,赃款挥霍耗用。
2011年3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郑某在本市武侯区A学校附近,以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劫学生赖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后以钱太少为由,威胁赖某某于次日再拿100元,次日李某与郑某守在学校门口,赖某某无奈只得又交出115元现金。
2011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郑某在本市武侯区五通桥附近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直板手机一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抢手机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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