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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1:41:19 人浏览

导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医疗事故罪,就是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对病人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给病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死亡。那么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所表现的内容。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哪些方面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哪些方面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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