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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21:38:5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处理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应该遵守它的规章和制度,也就是它的流程,按照步骤一步一步的处理,才能够合乎规范,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是这样的?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不能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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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开庭审理包括准备阶段、法庭调査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四部分。

  (一)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前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 确定开庭时期后,应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通知诉讼代理 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审理。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 将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公告,张贴于法院门前的公 告栏内。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査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 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 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  回避申请,审査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下面主要对回避制度进行 必要的阐述:回避是指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适用以下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事由,是指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知道的,也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 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 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  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法庭调査阶段。法庭调査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核实、审査证据,以査明案件真相的诉讼阶段。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① 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由被告宣读答辩意见。原告主要应说明 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被告则应围绕证明自  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进行阐述,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陈述完毕,然后传证人 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证人到庭后,法庭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  对证人的证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后,可向证人提问、质 证。此外,若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时可以宣读证人证言,但此证人证 言同样应在法庭经由双方当事人质证。② 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后,审查书证、物证等,宣读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围绕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业已査清,审判 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是各方当事人运用证据和法律规 范,就案件争议事实充分表达意见的阶段。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各方 当事人发言应经审判长准许。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新的事实、证据,  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査。法庭辩论的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接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之间进行 辩论。若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行发言。第一轮辩  论结束后,依此顺序进入第二轮辩论,针对上一轮辩论中对方的要点和主 张进行反驳,并进一步阐明本方的观点,相互辩论的次数和时间由审判长 确定,但不得限制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同时亦不可使当事人重复自己  的主张。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 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即可结束法庭辩论 程序,宣布休庭。

  (四)评议判决阶段。休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根据经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参照规章,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合议庭评议时适用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但不同意见应记入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均应在合议笔录 上签字确认。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交由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它分为几个步骤,比如说法院提前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以及辩论阶段等等。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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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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