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
导读:
科技的不断进步,也促进着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的进步。技术侦查也是具有两面性的,技术侦查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起到积极作用,如果使用不慎还可能导致侵犯公民权益。因此我国对于技术侦查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在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均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技术。但是由于技术侦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可滥用。上述机关需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我们今天就介绍常用的技术侦查7类具体措施:
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电子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就有点像那部很火的《窃听风云》。
②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③电子监控:电子监控和电信监控不相同。电子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获取图像讯息。一是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二是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④邮件检查:邮件检查是指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⑤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⑥外线侦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⑦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由于技术侦查使用不当可能造成滥用或者是侵害公民权益,因此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经过审批才能够采取技术侦查进行案件调查。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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