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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5:35:07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法律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事情也不是绝对的,经常也会出现错判的现象。那么对于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法律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事情也不是绝对的,经常也会出现错判的现象。那么对于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定要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其一,一人被指控单独实施犯罪行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应当无条件地宣告被告人无罪。其二,对于多名同案供述相互印证(口供一致),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的处理,以往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认识,争议很大,近些年才达成共识,无论有多少名被告人的一致供述,只要是口供不能补强,确实没有其他证据的,都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均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应当宣告无罪。当然,如果并非共同犯罪,只是一并审理的被告人,如行贿被告人与受贿被告人、传授犯罪方法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其口供应另当别论,当然具有证明力。

  (二)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

  其一,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相当,或者基本相当,可适用从无原则。如主要靠主观证据定罪的案件,当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截然相反或者矛盾重重,形成一比一状态,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时,则可认定为疑罪,作从无处理。其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虽为“多比一”或“多比少”,但前者不能形成有机、完整、合理的链条,而后者的合理性、客观性又无法排除。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拒不认罪,被告人乙、丙却供述甲参与犯罪,但均称是听对方说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虽然是多比一,但二者在直接证据方面还是一比一,如果无其他省罪证据予以佐证,亦应认定为无罪。其三,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为“一比多”、“少比多”,有罪证据尽管合情合理,表面看起来比较客观、真实,但与无罪证据相比,虽然无罪证据亦有瑕疵,可仅凭现有的有罪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亦应做从无处理。

  (三)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

  翻供是指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或检察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当庭翻供,往往受其畏罪心理或饶幸心理、同案犯死亡或外逃、主要证人死亡或外逃、同监号人犯劝导,亦或遭到刑讯逼供等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应当区别对待。其一,被告人先作有罪供述后又作无罪辩解的,如果翻供是基于有罪证据存在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又确实无法补救,从而使有罪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则应认定为无罪。例如:被告人关于被害人体貌、衣着等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身高供述与实际身高相差甚多;被害人发型系短发、烫发,却供述为长发、直发;被害人实际穿着或者未穿外套,被告人的供述却相反等)。又如: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且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其作案。其二,被告人以往有罪供述与某些证据表面上能够相互印证,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侦查过程中确实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口供、采取引诱或胁迫方法违背证人真实意愿取得证言等违法取证事实,均可按从无处理。其三,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再供认,且被告人的翻供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或者无其他证据与其庭前供述相印证,均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可按从无处理。

  (四)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

  其一,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证人的多次证言以及被害人多次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且这些矛盾无法被排除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能简单地选择其中的有罪供述、证言或陈述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般应作无罪处理。其二,口供不能补强时,一般做从无处理。如:个别故意杀人案件,虽然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且口供稳定,案发地也确有被害人失踪的报案记录,表面上看证据相对齐全,但被害人的尸体一直未能找到,因缺乏关键的客观性证据,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构成了犯罪。又如:侵财犯罪案件,只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未找到被害人,亦未扣押到赃款、赃物等物证的,严格来讲仍然属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亦应作无罪处理。

  (五)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

  关于该种情形的处理,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一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内蒙古高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改判理由有三:一是呼格吉勒图供称捂嘴致被害人死亡,与尸体检验报告关于被害人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结论不符;二是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血虽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其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有翻供情形,关于被害人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呼格吉勒图案件的改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勇于面对现实,切实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决心和勇气。本案即便真凶赵志红不出现,有这么多致命疑点,也理应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案件重大疑点一旦无法排除,无论被告人是否供述、有罪证据数量有多么多,都应做从无处理。被告人有作案时间是认定其犯罪的大前提。比如:现场目击证人证实看到某人(被告人)作案并进行了辨认,但有多人证实同一时间该被告人正与其打麻将或饮酒,如果后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得不到排除,则应做从无处理(目击证人也可能辨认出错亦或有意陷害被告人,存在合理怀疑)。另外,关于无罪证据的移送问题,《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9条已经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涉案证据是否已经全部移送,但如果公安、检察机关不全部移送怎么办?要注意从被告人的辩解中发现线索进行深挖。当庭审中对案件存在的明显疑点(包括犯罪手段、使用何种工具等方面)控辩双方均不举证,不要求对方作出合理解释时,法官应当主动释明,引导控辩双方通过讯问被告人、运用逻辑推理等方式,及时建立辩点,尽量排除疑点,消除发生冤错案件的隐患。

  二、疑罪从无的弊端有哪些

  对于疑罪,可能随着诉讼阶段的深入而使不足的证据得以获取,从而排除了疑罪之“疑”。即便最终仍旧证据不足,对于司法人员,也可以说是尽了最大努力。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是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的,在调查取证方面付出的努力越多,诉讼阶段进行的越完全,“从无”就更加接近真实无罪,所付出的社会秩序代价就越少。这是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本质原因。这种不彻底地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是存在重大缺陷的,首当其冲就是诉讼成本的巨大浪费。其次是不利于国家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由于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被动性和检察机关的有倾向性的选择性,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侦查机关结案,检察机关也一般倾向于选择起诉,把无罪认定的任务都交给了审判机关,最终形成大部分的“疑罪从无”案件均以审判机关无罪宣判的方式完成的局面。即使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相关文书中都会写道“……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不具备移送条件的案件在移送时具有了合法的形式,其实质危害是违反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造成工作上的相互推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彻底与否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这一原则的优势,关系到保障人权是否只是一句口号形式的空话。彻底贯彻该原则要求:对检察机关,将“可以不起诉”修改为“应当不起诉”,取消检察机关的选择权;对侦查机关,明确赋予其在侦查期限届满对证据不足的案件直接予以撤销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真正享有平等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当然,不可否认,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立法现状还是适合目前的国情国力的,在现有经济状况下,一味强调该原则适用的彻底性有揠苗助长之嫌,不一定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结果非但不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权,反而是更多地放纵了犯罪。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仍处于较低水平的阶段,但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乃是大势所趋。

  总之,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现行适用方式体现了该原则的本质内涵,既符合我国的现状,又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社会的进步,疑罪从无原则的优势必将得到越来越充分地发挥。

  三、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区别有哪些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全部内容。总的来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的要求和具体情形还是有非常多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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