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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刑事案件侦查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0:23:36 人浏览

导读:

除了盗窃罪,诈骗犯罪就是我国最频发的刑事案件之一。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诈骗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很多时候让人防不甚防,因此诈骗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那么诈骗刑事案件侦查的期限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除了盗窃罪,诈骗犯罪就是我国最频发的刑事案件之一。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诈骗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很多时候让人防不甚防,因此诈骗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那么诈骗刑事案件侦查的期限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诈骗刑事案件侦查的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被羁押的,侦查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如果已经被羁押的,侦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不贪图小利,多留个心眼是可以避免生活中大部分的诈骗以为的。很多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生活中大家贪图小利的弱点实施犯罪行为,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诈骗刑事案件侦查的期限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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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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