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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05:33:57 人浏览

导读:

刑事案件,对于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我国现在是实行强制辩护的原则,如果是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是其他情形,则需要委托辩护人,那么对于哪些人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呢?大家对于这个可能还不太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刑事案件,对于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我国现在是实行强制辩护的原则,如果是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是其他情形,则需要委托辩护人,那么对于哪些人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呢?大家对于这个可能还不太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辩护原则

  (一)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这就表明: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派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可能要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可以请辩护人进行辩护,但这不等于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辩护权。实际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行使辩护权,应当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他们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因为被告人无论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应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不因此而改变,不能将被告人否认有罪或罪重的辩护当作抗拒行为加以限制。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如何,仅在被告人有罪时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后,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一定都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不等于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实际辩护理由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况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许以被告人没有什么辩护理由为借口,而限制或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的原则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以义务主体承担保障权利实现的相应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2、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所采取的方式不应苛求。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既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司法人员都应当许可;

  3、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反证或申诉,并切实采纳被告人的合理辩护意见;

  4、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辩护原则主要包含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则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二则司法机关需要保护辩护人能行使其辩护权,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对于违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二、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4、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委托辩护人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6、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7、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8、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

  10、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11、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2、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

  13、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14、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15、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三、刑事诉讼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有些主体是可以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的,但是有的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因此了解这个对我们也是有所帮助的,不同的辩护人有关的权利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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