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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00:00:49 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其所为的相关民事行为应当然视为无效。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你...

  当事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其所为的相关民事行为应当然视为无效。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你详细介绍。

  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2011年12月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期限六个月,乙公司为甲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50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构成骗取贷款罪,甲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索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甲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对借款及担保事实无异议。甲公司认为: 刑事判决确认其构成骗取贷款罪,并确定继续追赃,同一事由民事上不可以重复处理,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乙公司认为:借款人构成犯罪,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银行认为:借款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借款人应按约还款,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刑事判决不影响本案民事合同的处理。骗取贷款罪成立后,所涉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非当然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考量,涉案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

  1、涉案合同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合同法除了将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外,将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损害相对方利益的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此,确定合同无效抑或可撤销的关键在于对“国家利益”的理解、把握。王利明教授认为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而不应当包括国有企业利益。笔者同意此观点。

  首先,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虽然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为国家创造了大量财富,但是,国有企业也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应当是平等的,不具有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地位。如果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对国有企业给予特殊保护,势必造成不同所有制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这是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 其次,不能一概认为犯罪行为都会损害国家利益。 民事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性,不能因为违法了、犯罪了就认为当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国家利益”,应当理解为具体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泛指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因此,当一方的欺诈行为仅损害合同相对方的个体利益时,合同相对方是最好的判断者,相关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仍然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涉案合同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般是指合同的内容形式合法,从合同表面看,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合法的,但合同形式合法的背后还有着非法的目的,合同履行的实际目的具有违法性。

  这里需要把握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一方有非法目的还是指合同双方有共同非法目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提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既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通谋,也可能是一方单独为之,比如租赁房屋设赌场的情形”。笔者有不同意见。如果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是用于非法用途的事实并不知情,而是受承租人欺骗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则此种情形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如果将该合同归入无效,则对出租人而言明显不公。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看,在构成合同无效的事由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往往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或规避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只存在一般过失甚至没有过失的情形。如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包括一方的单独行为的话,则与立法原意明显背道而驰。因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必定是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规避法律的故意。

  本案中,甲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银行对此不知情,其没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3、涉案合同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内容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应当是签订合同的手段、方式,更不是仅合同一方的手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订立合同的手段行为违法所侵犯的是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但并不因此就可以彻底否定合同的效力,而应对合同相对方被侵犯的意思自由予以救济,即赋予其是否撤销合同的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强制性规定”作了区分,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才无效。所谓效力性强制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或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由此可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在骗取贷款行为仅对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此民事合同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因而不能据此认定其无效。

  综上,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其订立的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借款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后,其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该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权利。此时,合同的走向取决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受损害方并未主张撤销或变更,则合同仍处于有效状态。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借款人应按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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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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