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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身份与权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21:19:26 人浏览

导读:

为了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前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明确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加强了律师在侦查

  为了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1996年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前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明确律 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加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律师更好地执业,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相 较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完全排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应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一个重要 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身份却并û有作出规定,导致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时应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既不利于律师依法履 行职责,也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呈现“虚置”的现象。

  一、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身份与权限的现状

  由 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但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何种身份、地λ参与刑事诉讼的,却并无明确规定,致使律师在这一阶段处于既参与 刑事诉讼,却又不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七种“诉讼参与人”的尴尬境地。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者或法律顾问。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意ζ 着在侦查阶段,法律并δ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且提前介入的律师在此阶段的职责,仅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并不具 有辩护的性质,因而只属于一般的法律帮助行为。二是诉讼代理人,但这种观点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诉讼 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 参加诉讼的人。”显然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只能是被害方,而不应是犯罪嫌疑人。三是辩护委托人,有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犯罪嫌疑人 的委托人身份介入诉讼的,这种聘请、委托和自诉人、被害人的委托不同,是一种辩护委托,律师在这一阶段虽不享有辩护人的法律地λ,但仍依法享有一定权利。 四是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就是辩护人。

  关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权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以下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 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但同时律师在此阶段的权限也有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秘密会见权、讯问在场权等。即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刑事诉讼 法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暴¶出来的是侦查机关普遍拒绝律师的提前介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特别突出,办案机 关找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理由不给律师安排会见,限制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据抽样调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三成左右,即使这 三成左右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只有4.6 %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三日之内办理了聘请律师的手续,42% 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五日之内办理了聘请律师的手续办理了聘请律师的手续,44% 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十日之内办理了聘请律师的手续,9﹒4% 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十日以后才办理聘请律师的手续办理了聘请律师的手续(约分别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38%、12.6%、13.2%和2.82%)。 其次该项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律师提前介入相关的程序均δ做规定,如律师提前介入是否需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否履行批 准手续;律师是否需提交提前介入申请书,律师提前介入后,在了解案件情况时,是否有权了解、复制书面的侦查内容;律师已了解到的但侦查机关尚δ查获的有关 犯罪事实或证据,其是否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报告等等。

  二、应赋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page]

  笔者同意关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身份就是辩护人的观点,这既是国际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也是我国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1、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第三十二条在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时,并δ对 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委托辩护人加以限制。可见,在侦查阶段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仅限于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彼此并不ì盾,而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λ界定为辩护人也避免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既参与了刑事诉讼,却又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尴尬境地。

  2、 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和权限来看,律师也应该处于辩护人的地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后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Ψ一能够对其提供法律帮 助的人,他所提供的帮助显然不是扮演控方的角色,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而只能是与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有关,这一点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内容是相符的,与在公诉阶段律师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辩护人身份及职责也并无本质上差别,其目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3、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诉讼是世界的潮流。综观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都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为自己辩护。1990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 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又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四十五 条、二百七十五条、三百九十三条、五百四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状况下如何获得律师的帮助以及司法机关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而应尽的义务作了 较为详细的规定,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法国还于1993年8月24日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在拘留20小 时以后,被拘留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此项要求应该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为确保律师介入后能起到积极作用,法国刑事诉讼法还对律师的 会见交流权、查阅案卷权、对质权、通讯权、保释权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作用。此外,为了增强犯罪嫌疑 人的对抗能力,达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平衡,法国刑事诉讼法已将原来仅由检察官所拥有的预审期间要求预审法官任命鉴定人、询问证人、进行新的调查等权力也扩 大赋予了犯罪嫌疑人。

  三、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身份与权限的几点建议

  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对于适应日趋完善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和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还û有明确规定,因此,笔者建议:

  1、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的“辩护与代理”一章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侦查阶段。

  2、 建议明确规定律师的讯问在场权。这样虽然在短期内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由供到证的证据收集的传统模式等提出了挑战,但从长期看,这对于树立侦查机关的证 据意识、防止刑讯逼供、铲除非法证据产生的温床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由宁可冤枉好人、不可放过坏人 的理念向宁可错放坏人、也不冤枉好人的理念转变,同时还可有效防止象佘祥林“杀妻”案等错案的发生。

  3[page]、建议赋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以独立的调查取证权。这是保障律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法治社会中律师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4、建议赋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秘密会见权。《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 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Χ内进行。”而我们目前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例外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侦查人员近在咫尺,不仅要看着、 听着,还随意打断、干扰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无密可保。因此,在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建议应规定侦查机关在 场人员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Χ内进行,并不得随意打断和干扰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

  5、 建议在立法中完善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应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其职责时的司法豁免权,以消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时的各种顾虑,真正起到 提前介入的作用。同时,应以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程序,确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实际可操作性。

  6、应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帮助的时间和方式,禁止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作出限制,并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特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作者单λ: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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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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