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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5:06:04 人浏览

导读: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应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1)个人为进行信用证诈骗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信用证诈骗罪为主要动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信用证诈骗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对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学界存有不同的看法。本人倾向于认为信用证诈骗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之一,即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即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与刑法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即具备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钱财的行为。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骗取信用证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以上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证。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四种方式,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构成本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根据刑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信用证,然 后又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即以信用证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 事实,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作抵押,申请贷款,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这种行为,既构成本罪,又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犯,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这种行为应按本罪定罪量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可以判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即只要有诈骗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可构成犯罪,但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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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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