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判几年
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判几年?《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介绍: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8.4元,分别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22414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194247.4元、兴业银行某支行1334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分别为25000元、10000元。至2012年6月1日止,该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13970元、8444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5月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申请办理四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均为50000元。至2012年7月14日止,该四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48350元、49800元、48667.4元、47430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被告人潘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兴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至2011年6月止,该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3347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230008.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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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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