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重要罪名 > 信用卡诈骗罪 > 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

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7:07:58 人浏览

导读:

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如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如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一、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二、《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规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将被视为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的判断依据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最高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