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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0:24:37 人浏览

导读: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南昌市一皮包公司老总因信用卡诈骗等罪一审被判刑15年有一段时间,江西恒飞实业公司老总伍某的钱包里装满了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他疯狂地在南昌各大商场透支购物,结果却无力偿还。日前,银行控告其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办理了11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7.4

  核心内容: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旦发展歪了,那么可能就是变成了犯罪行为,在信用卡犯罪就是一类问题,那么面对着接踵而来的案例,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南昌市一“皮包公司”老总因信用卡诈骗等罪一审被判刑15年

  有一段时间,江西恒飞实业公司老总伍某的钱包里装满了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他疯狂地在南昌各大商场透支购物,结果却无力偿还。

  日前,银行控告其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办理了11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7.4万余元,法院因此判决其有期徒刑11年。另据记者了解,被告还被检察机关指控冒充南昌市国税局干部诈骗他人5.5万元。最终,一审法院以两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这也是目前为止我省罕见的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被重判案例。

  11张银行信用卡刷掉27.4万元

  今年只有29岁的伍某,被逮捕之前是江西恒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几年前,认识伍某的人通常给他戴上“年轻有为”的帽子,因为他25岁不到就开办江西恒飞实业公司。但真正了解伍某的人一直在为他捏把冷汗,公司虽然取名江西恒飞实业公司,但实际情况却是一个“皮包公司”。

  办案人员表示,伍某虽然开的是一个“皮包公司”,但他每次高档次的穿着打扮,着实像一个有钱老板,这些行头就是他通过信用卡透支在商场购买的。

  据招商银行向办案单位出示的证明显示,伍某先后在招商银行用其个人名义申请的银行信用卡就达7张,伍某从2006年1月29日开始,使用这7张信用卡在南昌太平洋购物广场、知名品牌专卖店内购买衣裤等物品。

  据法院审理查明,伍某在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时,透支最多的一次达到4万元,最少的也在千元以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伍某在招商银行透支的金额达到15.2108万元。

  和伍某认识的朋友是这样描述他的:伍某非常阔气,价值几千元的皮带他换了又换,穿在他身上的衣服没有千元的都不叫上档次。

  从法院刑事判决书上看到,遭遇伍某从银行办理信用卡疯狂透支的并不只是招商银行一家。2003年5月,伍某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经纬支行申请了信用卡和贷记卡,之后便大肆透支消费5.1337万元。

  法院还查明,在2005年2月1日、3月29日,分别以其个人身份向中国银行江西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申请信用卡,之后在该两家银行分别透支2.6253万元、3.9986万元。

  伍某不但大肆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拿着别人的信用卡他也刷个不停。在2003年下半年期间,伍某还持有署名万某的信用卡,在没有经持卡人万某的同意下,在商场大肆消费刷卡4955元。

  法院查明,伍某从2003年开始,先后办理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1张银行信用卡,疯狂透支27.4万余元,并无力偿还。

  冒充国税局干部骗房东5.5万元

  除疯狂透支外,还了解到,伍某还曾冒充国税局干部诈骗房东。2004年12月,伍某因没有地方居住,通过房屋租赁信息网以每月二三百元的租金,将房东周某一间民房租下。在和房东交谈中,伍某为了取得房东的信任而不用交纳租房押金时,竟然谎称自己是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的。虽然周某不大相信国税局干部租住在他的民房里,但由于房屋内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便答应了伍某不需要交纳押金。

  然而,让房东周某没有想到的是,正是由于他犹豫的态度让伍某抓住了机会。伍某见周某半信半疑,于几天后在一名片店里做了一个“南昌市国税局机关工作证”,并贴上了自己的照片。之后,伍某每次在回到出租屋之前,将“工作证”挂在胸前,并假装无意识地到周某房间去串门。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充分取得周某信任的伍某决定在周某身上搞点钱,并于一天晚上在周某房间内聊天时,提出单位职工在搞投资分红,由于自己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存款,希望周某借个两三万元,到时还钱按几倍利息给。“国税局干部还怕没有钱还!”周某想都没有想,便分两次共借给伍某5.5万元。可事过几个月了,周某仍不见伍某有还钱的意思,便上门催债。为了稳定周某情绪,伍某伪造了署名为“伍某”的房屋产权证,来到周某房间并称用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很快,认为有“保障”的房东周某没有再提还钱之事。

  租三辆汽车抵押还债[page]

  从检察机关起诉书上发现,除了上述两项犯罪以外,检察机关还指控伍某犯第三项罪名:合同诈骗。

  据检察机关指控,伍某分别于2005年7月30日、10月24日和11月13日,与江西某汽车租赁公司签了租赁合同,以每天280元和300元的租金,租用该公司的两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2辆、宝来轿车1辆,并在之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租车费。2005年8月,伍某因欠债主邹某的钱,以租来的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系其私车为幌子,抵押给邹某。同年12月,伍某以同一方法将另外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抵押给债主胡某。2006年1月12日,伍某在欠下万某巨额款项后,再次将租来的宝来车抵押给万某。

  然而,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由于法院审理认为伍某与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使用的是其本人真实身份,没有欺骗行为,且其所租赁的车辆虽然陆续抵押于其债权人,但却没有清偿所欠债务,所以认定伍某客观上是在租车合同到期后滞留车主车辆的行为,他和车主之间也仅仅是民事纠纷行为。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伍某犯合同诈骗罪名不成立。

  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5年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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