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标准的时间限制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打架事件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伤害,公安机关需要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之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后续处理,那么伤情鉴定标准的时间限制是多少?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与之前的伤情鉴定标准相比,没有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公告,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伤情鉴定标准的时间限制”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伤情鉴定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综上所述,伤情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或者病情稳定之后进行,一般在3个月之内,公安机关以院方出具的诊断书为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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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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