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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22:55:2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有义务知道了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东西,那就是法律。我们很多时候都会忘记自己身处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的原因,甚至还违反法律,去破坏这大家一起建立的安宁的环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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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的程序

  一、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的程序

  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 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刑事案件不立案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三、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监督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为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答复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的程序的相关内容。程序是这个时代需要好好维护的东西,要是没有人去维护的话呢?这个社会将会变得混乱不堪,有些时候,甚至是危及自己的生命,自己的利益,每个人都是独立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我们又因为世界而成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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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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