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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4:55:23 人浏览

导读:

所谓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或者说指犯罪的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具体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在数罪的场合如何确定对行为的刑罚。行贿罪的现实犯罪样态纷繁复杂,给司法认定罪数带来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根据行贿罪具体的犯罪样态,结合相

  所谓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或者说指犯罪的单复,即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具体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在数罪的场合如何确定对行为的刑罚。行贿罪的现实犯罪样态纷繁复杂,给司法认定罪数带来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根据行贿罪具体的犯罪样态,结合相关案例,就该罪的罪数形态的司法适用,发表个人的看法,粗浅之处,烦请指正。

  一、行贿资金来源于挪用公款。

  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而其行贿的资金又来源于挪用公款,即行为人先挪用公款,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此场合下,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和行贿两个行为,分别符合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由于挪用公款与行贿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挪用公款行为是为了实施行贿行为,从理论来说,这种情形符合牵连犯原理,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由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行贿罪的法定刑高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为个人行贿的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并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行贿显然属于非法活动,因此上述情况应被视为并罚的数罪,成立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两罪,根据司法解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以赌博方式行贿的。

  近些年,行贿的手段越来越隐秘,以赌博方式行贿就是其中的一种“高明”的手法,这种行贿方式,既可以让行贿者找到最好的借口中,又可让受贿者受得安心,应当引起司法实务的重视。典型的案例是浙江温岭的“渔霸案”,渔霸陈某与温岭法院一副院长一次赌博,就完成了行贿20多万元的过程,该地 5个现职局长、5个乡镇书记、4个镇长、l个派出所所长等33名党员干部的参赌情况为纪委查实。如何看待这类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以赌博方式行贿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不构成赌博罪。因此,以赌博方式行贿的,成立单纯的行贿罪。

  三、以犯罪赃款行贿。

  行为人将走私、诈骗等犯罪来获取赃款行贿,这种情况也不少见,往往出现在经济领域,且一发就是大案,典型的如厦门远华走私案。此类情况的罪数应当具体分析。如果实施其他犯罪时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行贿意图,也就是为了行贿而实施这些行为,那么走私、诈骗等犯罪与行贿罪就是牵连犯,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若这些犯罪的实施不是为了行贿获取行贿资金,则二者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存在、纯属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page]

  四、行贿所谋取的非法利益构成其他犯罪。

  例如走私分子行贿后,海关人员放私,走私分子走私得逞,其走私行为就可能构走私罪。对于这种情况的罪数认定,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1)数罪并罚说。认为这些行为除触犯行贿罪外,还同时触犯了走私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一并处理。 (2)牵连犯说。认为这种情况的行贿是方法行为、走私等其他犯罪是目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实际上是数罪,一般情况下对其的处罚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无法律明文规定时从一重处断。上述两种意见孰优孰劣?前者是过去司法解释所持的态度,后者则既符合牵连犯的刑法理论又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作解释也有利于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受贿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行为是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指出: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于其他徇私渎职犯罪,如被告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也应按照这一原则办理。参照该意见,既然对受贿方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两罪并罚,同理,对行贿方行贿后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两罪并罚。

  五、多次或向多人行贿。

  多次或向多人行贿的,在刑法理论上可能形成以下几种罪数形态: (l)同种数罪。(2)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徐行犯,即行为人在时间、场所较为接近的条件下,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连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数个性质相同的举动总合起来形成一个犯罪行为。上述同种数罪、连续犯、徐行犯的情况,只作为行贿罪一罪处理,量刑时将行贿数额累加,从而确定量刑幅度。向多人或多次行贿的,对于其中某(几)次给予的财物未达定罪数额或均未达定罪数额的,应如何处理?能否累加?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386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依照刑法规定可以累计,但是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文件对行贿罪作出类似规定。笔者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行贿数额不予累计,未达定罪数额的情形不构成行贿罪。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向多人行贿的,如果行贿人是出于同一或概括的行贿故意,行贿数额应当累计。其二,多次行贿的,如果属于接续犯的情形,也应累计。 [page]

  六、代为递交行贿财物第三人侵吞贿赂。

  行贿人有时会通过第三人将财物递交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该第三人将财物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应当如何处理?在第三人全部据为己有的情形下,对于行贿人行为的定性,可适用未完成犯罪形态原理,即行贿犯罪未完成,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因此构成行贿罪未遂犯。第三人若拒不退还所侵吞的贿赂款物,对于第三人的行为,可认定为侵占罪。刑法第270条第l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扣不退还的处……”,这里的代为保管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但凡非以所有的意思暂时地占有他人给予的财产都属代为保管,不限于狭义之意。若第三人系非以所有的意思暂时占有贿赂,即使这种“占有”具有非法性,亦不妨碍代为保管的成立。 在第三人部分地将贿赂款物据为己有的情形下,如果实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未达到定罪数额,行贿人成立行贿罪未遂,第三人可能成立侵占罪。如已达定罪数额,则行贿人成立行贿罪既遂,被侵占的数额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第三人成立行贿罪共犯和侵占罪,实行两罪并罚。

  七、行贿导致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在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款物后,往往会不正常履行职务,从而渎职犯罪。在此情形下,行贿和受贿双方总共可能涉及到四个罪名: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犯罪、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比如,行贿人甲为了走私方便,给予海关工作人员乙80万元,乙在明知甲报关单与货物不一致情况下,却在通关时不作任何检查,使得甲的走私活动得逞。该案就涉及了走私普通货物罪、放纵走私罪、行贿罪、受贿罪四项罪名。海关人员乙构成受贿罪、放纵走私罪,行贿人甲构成行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自是无疑.那么,甲应否承担渎职犯罪即放纵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呢?从形式上看,乙的放纵走私是由于甲行贿行为造成的,其放纵走私的犯意系由甲植人,可以认为,甲唆使乙实施放纵走私,成立放纵走私罪的教唆犯。但是,教唆乙放纵走私实质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预备行为,按照吸收犯的刑法理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因而甲不构成放纵走私罪的教唆犯。同理,行贿导致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行贿人也不构成渎职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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