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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自愿借的钱属于诈骗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04:56:53 人浏览

导读:

债权债务的发生一般都是比较亲密的人进行的,在网络发达的现在也有网友借钱的情况发生的,网友自愿借钱要构成诈骗就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网友自愿借的钱属于诈骗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债务的发生一般都是比较亲密的人进行的,在网络发达的现在也有网友借钱的情况发生的,网友自愿借钱要构成诈骗就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网友自愿借的钱属于诈骗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友自愿借的钱属于诈骗吗

  网络自愿借钱算不算诈骗,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而定,要看借钱方是否存在故意欺骗网友的行为,例如假扮成美女,虚构事实欺骗网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欠款纠纷案例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谢某甲、范某、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谢某甲因其妻子范某经营白酒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款400000元,2012年11月2日,我从农行汇款290000元到被告范某账户,2012年11月30日,被告范某又向我借400000元周转,因我有一张485000元的存款单在2013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我将此款汇到被告范某账户,同时付给被告谢某甲现金25000元,两次借款...。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谢某甲、范某、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某某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谢某甲因其妻子范某经营白酒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款400000元,2012年11月2日,我从农行汇款290000元到被告范某账户,2012年11月30日,被告范某又向我借400000元周转,因我有一张485000元的存款单在2013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我将此款汇到被告范某账户,同时付给被告谢某甲现金25000元,两次借款共计800000元。被告谢某甲、范某分别于2012年11月3日和2012年11月30日出具二张借条,分别写明今借到程某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期壹年(2013年11月3日和2013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谢某甲、范某未能还款,被告谢某甲就找被告谢某乙借款,谢某乙同意为他们还款,并为被告谢某甲、范某的800000元借款和利息担保,2013年11月8日,谢某乙在二张借条上签担保人:谢某乙。

  之后,我多次要求三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和利息,三被告均以迟点还款、暂时无钱为由没有还款。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3216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程某某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2012年11月3日的欠条及汇款凭证,证明第一笔借款400000元以及谢某乙作为担保人的事实;

  3.2012年11月30日的欠条及汇款凭证,证明第二笔欠款400000元及谢某乙作为担保人的事实;

  4.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谢某甲与范某系夫妻关系;

  5.借款说明,证明谢某甲对800000元借款发生的经过以及谢某乙担保的情况。

  被告谢某甲、范某对原告的上述5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谢某甲、范某辩称:借款属实,当时约定月利率3分。我们与林某某合伙经营白酒生意,年底林某某叫我借钱进货,我就向程某某先后借了800000元,后来林某某出事、公司垮了,林某某与谢某乙是好朋友,我就请求谢某乙帮我担保。当时程某某说过如果春节前还清借款,从担保日始至还款日的利息就不要了。

  被告谢某乙辩称:该案担保行为的发生是在债务形成以后,且在债务已经到期时,我应谢某甲的要求在欠条上签字,当时我考虑到谢某甲的精神不佳才签字的,担保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即使担保行为成立,我的担保范围不应包括借款的利息,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所以原告主张的利息321600元不属于该案的担保范围,同时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对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不予支持,根据这个规定,该案也不存在利息损失的问题。

  被告谢某乙对原告的五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一笔400000元借款,在2012年11月3日只汇出290000元,剩下的110000元在2013年5月30才汇出。债务到期时,谢某乙才在借条上签字,且谢某乙只是出于对原告的感激,非为谢某甲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范围不包括利息,借条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该案不存在利息的问题。

  对原告的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这是被告谢某甲在事后所写的一份有关利息、担保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不能对被告谢某乙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举证、质证,对原告程某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证如下:

  证据1、4,三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采信。

  证据2、3,被告谢某乙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法院认为被告谢某乙自愿在两份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署名,就应承担和履行担保人的法律义务。另外,二份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担保人谢某乙对被告谢某甲、范某与原告程某某之间口头约定的利息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证据5借款说明,系被告谢某甲对借款发生、口头约定利息及担保情况的说明,能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

  通过举证、质证和双方的答辩,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系高中同学,被告谢某甲、范某系夫妻,被告谢某乙、谢某甲系同村同族的好朋友。被告范某和他人因合伙经营泸州老窖酒祁门专卖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2年11月1日,被告谢某甲向原告程某某借款400000元,2012年11月2日,程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汇款290000元到被告范某账户,双方约定剩下的110000元另行转账支付。

  2012年11月30日,被告范某又向原告借款进货,2013年5月30日,程某某将到期的存款485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县支行汇到被告范某账户,同时付给被告谢某甲现金25000元,以上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被告谢某甲、范某分别于2012年11月3日和2012年11月30日出具各一份借条,第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程某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期壹年(2012.11.3日-2013年11月3日),借款人:谢某甲、范某,第二张借条今借到程某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期壹年(2013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人:谢某甲、范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分。

  借款履行期满后,因谢某甲、范某未能还款,谢某甲就找被告谢某乙借款,谢某乙同意为他们的借款进行担保,并于2013年11月8日分别在二张借条上署名担保人:谢某乙。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同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案中,被告谢某甲、范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有被告谢某甲、范某亲自书写的借条、网上转账凭证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该双方借款属实,被告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依法应当认定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谢某甲、范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谢某甲、范某应当恪守信用,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债务;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3分过高,应予调整,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上述借款分别自借款日至判决还清之日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谢某乙自愿为被告谢某甲、范某的8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系谢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其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原告要求被告谢某乙对该借款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谢某甲、范某在《借条》中并未约定给付利息,该利息的给付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被告谢某乙的保证范围之内,故法院依法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关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谢某甲、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800000元;其中支付290000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2年11月2日始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51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始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某乙对被告谢某甲、范某借款本金8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网友自愿借的钱属于诈骗吗的全部内容。在网络借钱也是跟相应的民事借贷相同的,都是属于债权债务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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