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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4:03:50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一直以来都有严格的制度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我国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一直以来都有严格的制度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其中,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罪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罪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要把握三个重点,在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然后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过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罪,其中最重要的是确认商业秘密罪的技术密点。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其他罪的区别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实践中大量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盗用的事件,让很多公司都提高了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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