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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调解与和解的异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12:53:22 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为了体现的合理性,也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那刑事案件调解与和解的异同有哪些呢?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受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在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为了体现的合理性,也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那刑事案件调解与和解的异同有哪些呢?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受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调解与和解的异同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三、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受理

  1、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调解与和解的异同”的相关知识,刑事案件调解与和解在实务中是完全不同的一组概念,我们应该能够辨别区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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