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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22:49:05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做什么事情都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基础就是做一件事情的前提。举个例子吧,月亮与六便士,有人觉得月亮寄托,是生活的条件。有人觉得六便士时,物质是生活的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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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三、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审查逮捕程序是审批式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律也没有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的程序。而公安、检察机关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往往是只做不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的,通常是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刑事拘留期限,检察机关通常要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规定)。此外,逮捕仅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所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不像撤回起诉那样,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因而没有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足够关注。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上审查逮捕程序缺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外部监督和制约较为薄弱,目前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程序上不规范,各地操作不一。有的是公安机关发函给检察机关,有的是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检察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有的复函同意,有的口头表示同意。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还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往往通过变更提请批准逮捕书,就可撤回对某犯罪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全案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些公安机关撤回案卷就可以了。此外,还存在检察机关口头或发函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

  第二,案件出现问题时,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可能不留下相应案件材料,不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或不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显示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情况,时间一长,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很可能就会忘记当时审查案件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双方的责任。特别是公安机关可能以经过检察机关审查为借口推脱责任。

  第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监督。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后果,比如是否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做法可能不一致,难以避免隐性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也难以对案件进行有效监督。此外,根据规定,不批准逮捕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而如果是公安机关撤回,则可以不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对这部分案件无法监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其实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条件,还是生活的条件,只是内容不同,条件的性质是一样的。逮捕是需要前提条件,生活更是需要前提条件,否则,只能选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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