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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远二审宣判最新消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06:46:49 人浏览

导读:

一审免刑事处罚,被告人不服上诉,最终二审两位被告人分别被判一年、一年半刑期。中融人寿两位原高管的内心估计是苦涩的。10月17日,获悉,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一案,已在近日迎来二审判决。不少人可能并不清楚是怎样一回事,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陈远二审宣判最新消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欢迎大家阅读。

  一审免刑事处罚,被告人不服上诉,最终二审两位被告人分别被判一年、一年半刑期。中融人寿两位原高管的内心估计是苦涩的。10月17日,获悉,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一案,已在近日迎来二审判决。不少人可能并不清楚是怎样一回事,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陈远二审宣判最新消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欢迎大家阅读。

  一、陈远二审宣判最新消息

  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三人违法运用资金罪一案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判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王天有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胡全学的违法并未改判。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介绍,中融人寿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在经时任董事长的被告人陈远决定及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被告人王天有审核后,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将公司资本金账户及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出借给相关企业使用,出借款项共计5.24亿元,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中融人寿公司已将上述全部资金及相应利息予以回收;期间,被告人胡全学作为中融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在被告人王天有的授意下,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发起付款申请,涉及资金共计人民币2.54亿元;被告人陈远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天有、胡全学均于同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融人寿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保险资金的所有权,被告人陈远、王天有及被告人胡全学分别作为对中融人寿公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中融人寿公司的违法运用资金行为尚未造成保险资金的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一审依法判决对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不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属犯罪情节严重。中融人寿公司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共计5.24亿元,超出追诉标准1700余倍;该公司先后多次违法进行资金拆借,且在原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期间仍有3000万元资金以拆借的形式汇出,应认定犯罪情节严重。该案件所涉5.24亿元保险资金均系在没有任何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被拆借给相关企业,使巨额保险资金处于现实的风险当中,社会危害性大。

  北京市第二中院综合评判:虽然本案违法运用资金的总额达5.24亿元,但上述资金分13笔转出,中融人寿一方面回收之前借出的资金,一方面又拆借出新的款项,资金运用处于循环状态,并非所有涉案资金同时处于风险之中;资金使用方某某1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偿付能力较强,且资金往来账目清晰,大部分资金占用时间较短,故虽然所涉保险资金的安全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尚未造成特别巨大的风险;在客观上,中融人寿公司所拆借的资金均已收回,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也未造成特别重大的社会危害。

  鉴于胡全学为从犯,北京市第二中院维持原判,被告人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而对陈远与王天有,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做出上述判刑及处罚金的决定。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刑法第185 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陈远二审宣判最新消息”等相关法律知识。金融机构违法运用的资金都来自与人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财产权益,在刑法中定性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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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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